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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管理规定修订版解读

时间:2025-03-20

(1997年6月27日,文化秩序部第11号,2004年7月1日修订了文化部第32号)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加强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管理,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制定这些法规。

这些规定中提到的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活动是指各种交流活动,例如音乐,舞蹈,戏剧,歌剧,民间艺术,杂技,马戏团,动物表演,魔术,木偶,影子木偶,服装,服装和时尚表演,武术和Qigongonces,武术和Qigongoncances,武术和Qigongoncance and carriping carripance and Martial Arts and Qigongonces。

这些规定中提到的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展览活动是指各种交流活动,例如艺术,艺术,民间艺术,摄影(图片),书法铭文,海豹雕刻,古代和传统的服装,艺术品系列以及中国和外国之间进行的特殊文化和艺术展览。

第3条这些规定适用于以下活动:

(1)由我国和外国政府之间的文化协议和合作文件决定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

(2)我国和国外通过私人渠道进行的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

(iii)我国家和国外之间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

(iv)其他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属于文化交流范围。

第4条应分别规定文化文物展览的外部交换活动的管理措施。

第5条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外交的整体状况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状况。

第6条文化部负责全国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集中管理和宏观控制,并行使以下权力:

(1)协调安排并组织国家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计划;

(2)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和州机器人,人民解放军系统和民族人民组织下,在各省,自治区,市政当局和国家人民组织下,协调和平衡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

(3)批准或不批准针对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项目申请,除非这些法规另有规定;

(iv)与外国相关的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中央和州机构,人民解放军系统,民族人民组织以及附属机构的活动的组织者的资格;

(5)审查和确定从事与外国有关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展览)活动的商业机构的资格;

(vi)监督和检查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机构和活动;

(7)调查和惩罚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外国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非法事件;

(8)文化部应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7条中央政府下的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文化部(局)是该地区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行使以下权力:

(1)在中央政府下,协调安排并组织该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外国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计划;

(2)协调和平衡该地区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活动;

(iii)负责对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的初步审查,批准和执行证明,在该地区与外国相关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和销售)活动(展览和销售);

(4)批准或不赞成推迟在20天内已获得文化部批准的该地区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的申请;

(5)批准或不赞成该地区的个人在国外通过私人渠道进行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

(vi)确定该地区与外国相关的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的资格;

(7)审查和确定该地区的商业场所的资格,以从事外国商业和有偿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

(8)监督和检查该地区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机构和活动;

(9)协助上级领先的器官或相关部门调查和惩罚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该地区的展览活动的非法事件;

(10)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文化部门(局)应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8条第7条,第(4),(5)和(7)条批准的所有项目必须向文化部提交。

第2章组织者资格

第9条文化部应为从事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资格认证系统。

第10条以下部门和机构有资格从事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

(1)文化部,省份,自治区,市政当局及其部门及其部门(局)的政府;

(ii)中央和州机关的各部委,人民解放军系统以及由外国文化交流任务认可的文化部认可的民族人民组织;

(iii)在中央政府下,部门(局),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部门(局)承认的部门和团体;

(4)文化部认可的商业机构有资格从事与外国有关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

(5)在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认可的商业场所(限制在项目中),有资格从事中国(限于中国项目)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限于中国)。

Article 11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al Departments (Bureau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 while accepting applications for non-commercial cultural and artistic performances and exhibition project approvals, shall be qualified based on the nature of the work and tasks, business and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ies of the applicant unit.

第12条申请资格的商业机构,以参与与外国相关的商业和付费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央政府下,具有文化部或省,自治地区或市政当局的外国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ii)拥有独立的合法人员资格和业务许可;

(3)拥有从事外国文化活动所需的相应资金,设备和固定办公室;

(4)具有相应的专业经理和组织能力,从事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

(5)拥有合理的外汇财务管理系统和全日制会计管理人员。

第13条:适用于外国企业以及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的商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这些规定中第12,(2),(3),(4)和(5)条规定的条件;

(2)拥有适合表演或展览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iii)拥有符合国家法规的安全,防火和卫生设施。

第14条针对外国相关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和销售)商业机构和商业前提的资格认证程序:

(1)符合这些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条件的商业机构或商业场所应适用于该省,自治区和其所在地的文化部门(官僚),或中央和州机构,人民的解放军系统和国家人民组织的部委和委员会,外国人的外国文化交换任务。

(2)运营机构的资格认证应由当地文化部(局),中央或州管制部以及与隶属关系的委员会,人民解放军系统和民族人民组织进行。批准后,将签发有效的证书,并将申请提交给文化部。

(3)商业场所的资格认证应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文化部门(局)处理。

(4)在申请商业机构时,有必要提供企业许可证,信用证,资产使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和金融系统文件。

(5)除了在申请业务场所时提供上述信息外,您还必须提供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以及公共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证明”。

(vi)相关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的文化部和文化部(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批准它们,并且通过申请的人应获得资格证书,以参与与外国的商业和付费文化和艺术和艺术和艺术和艺术和展览和展览(展览和销售)(展览和销售)活动(展览会和展览会)。

第15条应针对已获得与外国有关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和销售)获得资格的商业机构和商业场所实施常规审查系统。

任何不再符合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条件的业务部门都有取消或暂停其与外国有关的商业和付费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的业务资格。

第3章派遣和介绍项目的内容

第16条鼓励以下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在国外:

(1)促进中国国家的优秀传统文化;

(2)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就;

(iii)反映当今我们国家的文化和艺术水平;

(iv)维持民族团结和民族团结;

(v)它有利于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17条:禁止在国外出国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

(1)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

(2)违反该国的外交政策和政策;

(iii)它不利于我们国家的民族团结和民族团结;

(iv)促进封建迷信和无知的习俗;

(5)表现不利于民族性格,个性或艺术性的粗俗;

(vi)违反了对国家或地区的宗教信仰和习俗;

(7)这可能会损害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8)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18条:鼓励以下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来到中国:

(1)优秀和世界一流的;

(2)内容是健康且艺术中引用的;

(iii)传统文明,民族和民间;

(4)有利于提高公共艺术欣赏水平;

(v)促进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友谊。

第19条:禁止以下内容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来中国:

(1)反对我们国家的国家制度和政策,诽谤我国的民族形象;

(2)它影响我们国家的社会稳定;

(iii)在我国建立民族师并破坏民族团结;

(iv)干涉我们的内部事务;

(5)思想是腐败和decade废的,形式是粗俗而疯狂的;

(vi)促进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和吸毒;

(7)这对观众的身心健康有害;

(8)违反我们国家的社会道德规范;

(9)这可能会影响我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

(10)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20条文化部限制了国际流行的艺术类别的引入,具有独特的艺术表达技术,但不符合我们的国家习俗或有重大的社会纠纷。此类项目不允许公开或展出,并且仅由家庭专业人员参考和观察。

第4章项目批准程序

第21条项目批准程序:

(1)项目组织者(组织者)部门应向中央和州机构的中央和州机器人委员会提交项目批准申请,以及在中央政府的文化部门(Boreaus)以及其他外国文化交换任务,以及在中央政府的文化部门下,人民组织,民族人民组织,省份,自治区以及市政府的委员会;

(2)上述主管部门审查了项目申请和相关材料。如果他们被认为是合格的,则应将其提交给文化部批准。

第22条:由我的国家和外国政府之间的文化协议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交流项目,应由文化部发行,以发出任务通知,所有地区和单位均应认真实施。

第23条:我的国家和外国之间通过私人渠道进行的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交流活动应由文化部,并通知相关部门或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府的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直接实施的省份,自治地区和市政府的文化部(局);或通过有资格交换外国文化的机构,应将其提交文化部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准。

第24条:我的国家和国外开展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必须由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场所或团体适用,这些部门有资格通过文化或批准的文化部门(Bureau of Cultries Orporties of Cultries Orportion and Cultries Orportion)(Bureau of Cultries Orportion)(Bureau of Cultries Ortions)(Bureau of Cruttries Oreau)(Bureau)(Bureau)(Bureau)(Bureau)(Bureau隶属关系,人民解放部队和民族人民组织。

只有在该项目获得文化部批准后,才能与外国签署正式合同并向文化部提交。

第25条针对外国相关的非商业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的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1)发起人(组织者)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背景信息;

(2)活动组的名称,人员组成和清单;

(iii)事件内容,时间,地点,会话,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iv)所有程序录像带,展示照片和文本说明等;

(5)如果您出国,则必须附上来自外国各方的邀请信,包括本文(ii)和(3)的项目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

第26条:申请与外国相关的商业和付费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项目时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1)在确认外国经纪机构的信用状况是可靠的之后,中国将与他们一起起草意向书。

意向书的内容包括:

1。组织单位或活动个人的国家,名称和位置;

2。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与者在小组中的组成;

3。表演或展览;

4。应对往返国际旅行费用,货运,保险,当地食品,住宿和运输费用,医疗费用,绩效和展览会场地费用,劳动力费用,宣传费用以及生活费用;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和收入分配方法;

6。诸如违反合同索赔等条款。

(2)与外国有关的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的资格证书;

(iii)外国合作伙伴的相关背景信息,信用证书等;

(iv)所有程序录像带,展示照片和文本说明等;

(5)文化行政部门对计划或作品内容的评估意见(除世界著名的戏剧和杰作外);

(vi)如果您申请艺术团或展览小组前往国外,则必须在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他部门之间提供协议。

第27条的非商业文化和艺术表演(除杂技或其他提供)以及我的国家与外国友好省,州和城市之间的展览交流项目应提交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以获得相关省份,自治区和中央政府附近申请申请的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府的批准。

第28条:我的国家与外国友好省,州和城市之间的商业和有偿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杂技表演以及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在友好省,州和城市之间的友好省,国家和城市之间的交流项目必须根据这些规定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准。

第29条:杂技剧团将熊猫带到国外进行表演,必须向国务院提交文化部的批准,以及外交部和林业部。

第30条:如果您将其他稀有动物带到国外或国内表演,则必须根据法规将其提交给文化部批准,并处理相关的动物隔离以及进入和退出程序。

第31条:必须遵循与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交流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程序,并提交国务院委员会,并由文化部和外交部批准。

第32条:当组织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跨部门,自治区或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方,必须伴随着相关部门的同意书,或在中央政府和批准中,涉及的部门或文化部(局),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区和城市的批准。

第33条,必须在根据批准程序实施该项目的两个月之前向文化部批准的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

第五章活动管理

第34条没有组织或个人可以对外界做出承诺,或与外国各方就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展览)活动(展览)活动签署正式合同,未经批准。

第35条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或组织者。严格禁止购买,出售或转让项目批准文件。

第36条:发送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小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海外艺术表演和展览团体应主要是专业人士;

(2)必须在外部时期加强内部管理,并且必须严格执行严格的组织纪律;

(3)要在外面进行活动,您必须接受我们大使馆(领事馆)在相关国家 /地区的领导;

(4)禁止利用出国机会进行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交流以进行旅行或伪装旅游;进行未经授权的商业活动;从事对民族性格和个性有害的活动。

第37条被禁止以劳动出口和进口的名义或通过旅游,访问亲戚和朋友等渠道从事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的外汇活动。

第38条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以及展览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并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海关,行业和商业,金融,税收,价格,公共安全,健康,健康,隔离,审核,审核,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税收,审核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39条如果组织者需要更改文化部批准的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项目的内容,或在签署正式合同时更改批准的意向书的内容,则必须在特定事件实施之前30天分别提交批准。

第6章惩罚

第40条如果以下任何行为违反了这些法规,则省级或更高阶段的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外国文化活动征收警告,罚款,中止或取消对外国文化活动的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未经批准发送或邀请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小组;

(2)未经批准延长国外或国内期限;

(3)如果表现和展览合同与外国各方签署或未经批准进行业务活动;

(iv)转售项目批准文件;

(5)在申请过程中欺诈;

(vi)参与破坏民族性格的表演或展览;

(7)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外交事件。

上一段中规定的处罚可能会一起惩罚。

第41条:第40条发生的部门或地区,省级或高于省级的文化行政部门可能会受到惩罚,例如批评和暂停外国文化活动,具体取决于情况。

第42条如果对这些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造成了对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则应命令有关当事方和相关领导人弥补损失,相关当事方和相关领导人应承担责任。

第43条:忽略其职责,从事偏爱,欺诈或滥用其权力的工作人员在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方面应受到对当事方和直接领导人的相应行政制裁,并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7章附件

第44条:解决与外国相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合同纠纷的解决,应遵守中国法律。除非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

第45条:在边境省份,自治区域以及与国家相邻的边境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交流活动应按照文化部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

第46条应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和外汇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实施与外国有关的文化和艺术表演和展览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47条:在以前由文化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如果有任何内容与这些规定发生冲突,这些规定将占上风。

第48条:文化部应负责解释这些规定。

第49条这些规定应于199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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